如何行使合同的解除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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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九十三條、第九十四條、第九十六條的規定,解除權應是合同當事人之間的一種“私權利”,解除分為法定解除、約定解除、協議解除。對於協議解除,雙方當事人應就合同解除達成並簽訂協議,合同自協議解除完成之日起解除。對於法定解除和約定解除,在約定解除事由或法定解除事由發生而欲行使解除權時,必須通知相對人, 合同自通知到達相對人時發生解除的效力,對方有異議的,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確認解除合同的效力。

如何行使合同的解除權

《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九十三條規定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條件。解除合同的條件成就時,解除權人可以解除合同。第九十四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三)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四)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九十三條

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條件。解除合同的條件成就時,解除權人可以解除合同。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條  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發生時,解除權人可以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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