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使代位權的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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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代位權的條件

債權是得請求他人為一定行為的民法上權利。本於權利義務相對原則,相對於債權者為債務,即必須為一定行為的民法上義務。因此債之關係本質上即為一司法上的債權債務關係,債權和債務都不能單獨存在,否則即失去意義。債權債務可以轉移也可以因債務人的償還行為而消失。但不管是債權債務的轉移還是債權債務的消失都必須符合相應的法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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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位權行駛的條件

        (一)債權人對債務人的債權合法;

        (二)債務人怠於行使其到期債權,對債權人造成損害;

        (三)債務人的債權已到期;

        (四)債務人的債權不是專屬於債務人自身的債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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