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權行使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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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位權行使條件

抵押擔保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對某一特定物的佔有,而將該財產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照擔保法的規定以該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先受償。債務人以自己的房屋、汽車等財產作為自己債權擔保的行為就叫做抵押擔保,作為擔保的一種方式,我國法律對債務人相關的財產能否作為抵押物以及相關的抵押順序是做了明確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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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位權的行使條件,債權人的代位權成立的條件

一、代位權的行使條件1、債權人對債務人的債權合法、確定,且必須已屆清償期。2、債務人怠於行使其到期債權。3、債務人怠於行使權利的行為已經對債權人造成損害。4、債務人的債權不是專屬於債務人自身的債權。《合同法》第七十三條因債務人怠於行使其到期債權,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的債權,但該債權專屬於債務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權的行使範圍以債權人的債權為限。債權人行使代位權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二、債權人的代位權成立的條件債權人的代位權是指當債務人怠於行使其對第三人享有的到期債權而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為保全自己的債權,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的債權的權利。債權人的代位權雖然是債權人的一種固有的權利,但仍須具備一定的條件才能得以成立:第一,須債務人對第三人享有金錢債權且怠於行使該權利。第二,須債務人履行債務遲延。第三,須債務人有保全債權的必要。所謂有保全權利的必要,是指債務人怠於行使其權利危及到了債權人權利的實現。第四,債權人代位行使的範圍。債權人行使代位權,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合同法的司法解釋,可以直接訴請次債務人向自己履行所欠債務人的債務。債權人向次債務人提起代位權訴訟,經人民法院審理後認定代位權成立的,應由次債務人直接向債權人履行債務,但次債務人對債務人的債務超過債權人債權的,其超過部分應當向債務人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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