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權人代位權的行使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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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權人代位權的行使條件

債權是得請求他人為一定行為的民法上權利。本於權利義務相對原則,相對於債權者為債務,即必須為一定行為的民法上義務。因此債之關係本質上即為一司法上的債權債務關係,債權和債務都不能單獨存在,否則即失去意義。債權債務可以轉移也可以因債務人的償還行為而消失。但不管是債權債務的轉移還是債權債務的消失都必須符合相應的法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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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權人代位權的行使條件

債權人代位權是指債權人為了保全債權而不受損害,以自己的名義代債務人行使權利的權利。當債務人享有對第三人的權利而怠於行使,致使其財產應增加而不能增加,危害債權實現時,債權人代位權的行使屬於債務人的權利,以增加債務人的財產,從而使債權人的權利得以實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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