變更撫養權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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變更撫養權代理

基於親子關係的特殊情感聯繫和家庭共同生活狀態,父母對未成年子女的撫養雖是強制義務,但絕大多數情形是父母自覺自願地履行其義務為結果,法律和社會公力無須過多幹預或介入。然而,這並不排除現實生活中少數人自私自利,生而不養,公然背離作為父母應承擔的道義責任和法律義務。在此情形下,則必須動用社會公力,強制父母履行撫養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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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朋友要變更撫養權,諮詢下變更撫養權的代理權限

  一,可以的,只需要當事人出具授權委託書,委託親人代理即可;
  二,相關規定:
  1,《民事訴訟法》關於變更撫養權的代理權限 第五十八條規定:“當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託一至二人作為訴訟代理人。
  下列人員可以被委託為訴訟代理人:
  (一)律師、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
  (二)當事人的近親屬或者工作人員;
  (三)當事人所在社區、單位以及有關社會團體推薦的公民。
  2,《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的規定:
  15.離婚後,一方要求變更子女撫養關係的,或者子女要求增加撫育費的,應另行起訴。
  16.一方要求變更子女撫養關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支持。
  (1)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嚴重疾病或因傷殘無力繼續撫養子女的;
  (2)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盡撫養義務或有虐待子女行為,或其與子女共同生活對子女身心健康確有不利影響的;
  (3)十週歲以上未成年子女,願隨另一方生活,該方又有撫養能力的;
  (4)有其他正當理由需要變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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