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複議聽證會

來源:法律科普站 2.18W
行政複議聽證會
行政複議聽證會程序規定如何呢?
聽證書記員:   一、核對聽證參加人(申請人、被申請人、第三人及其他行政複議參加人)身份   二、宣佈聽證紀律:   1、未經聽證主持人允許不得發言、提問;   2、未經聽證主持人允許不得錄音、錄像和照相;   3、未經聽證主持人允許聽證參加人不得退場;   4、不得吸煙和隨地吐痰;   5、旁聽人員不得大聲喧譁,不得鼓掌、鬨鬧或者進行其他妨礙聽證秩序的活動;   6、關閉通信工具。   (向聽證主持人報告聽證會準備就緒)   聽證主持人:   一、宣佈聽證主持人、聽證員、書記員名單。   二、宣佈聽證會開始,案由(申請人不服被申請人――案)。   三、在聽證活動中申請人、被申請人、第三人享有以下權利、義務:   (一)申請人、被申請人、第三人的權利是:   1、認為聽證主持人、聽證員或者書記員與本案有利害關係的,可以申請回避;   2、可以委託l至2人作為代理人蔘加聽證;   3、進行陳述、舉證、質證和辯論;   4、聽證結束前作最後陳述.   .(二)申請人、被申請人、第三人承擔下列義務:   1、遵守聽證紀律;   2、如實回答聽證主持人、聽證員的詢問,如實陳述;   3、委託代理人的,應當出具授權委託書,明確委託事項和權限;   4、申請人可對自己的主張提供證據,被申請人承擔舉證責任。   四、詢問申請人、被申請人、第三人權利、義務是否清楚,是否申請回避 。   五、聽證順序   第一階段:   1、申請人就申請行政複議請求、事實和理由進行陳述;   2、被申請人就具體行政行為的事實和依據進行答辯;   3、第三人就有關事實和理由進行陳述。   第二階段:聽證主持人歸納案件爭議焦點,被申請人舉證,申請人、第三人也可對自己的主張提出證據,進行質證。   第三階段:辯論(開始辯論,順序:申請人、被申請人、第三人)   第四階段:申請人、被申請人、第三人作最後陳述   六、宣佈聽證結束(聽證主持人、聽證員、書記員、申請人、被申請人、第三人在聽證筆錄上簽字)以上是行政複議聽證會程序,請採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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