剝奪行政複議聽證申請權可以嗎?

來源:法律科普站 3.12W

一、剝奪行政複議聽證申請權可以嗎?

剝奪行政複議聽證申請權可以嗎?

不可以,對行政複議申請的提出需要滿足一定的條件,必須是行政機關作出了具體的行政行為,而當事人對行政決定不服,那麼就可以提出行政複議,申請人還可以提出聽證的要求。

行政複議不是必須聽證。行政複議原則上採取書面審查的辦法,但是申請人提出要求或者行政複議機關負責法制工作的機構認為有必要時,可以向有關組織和人員調查情況,聽取申請人、被申請人和第三人的意見。只有行政處罰當事人要求聽證的,應當在行政機關告知後三日內提出。行政複議是與行政行為具有法律上利害關係的人認為行政機關所作出的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依法向具有法定權限的行政機關申請複議,由複議機關依法對被申請行政行為合法性和合理性進行審查並作出決定的活動和制度。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不服複議決定的,可以在收到複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複議機關逾期不作決定的,申請人可以在複議期滿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二、行政許可法聽證程序規則有哪些

1、行政機關應當於舉行聽證的7日前通知申請人和已知的利害關係人聽證的時間、地點,必要時予以公告,聽證應當公開舉行。

2、行政機關應當指定審查該行政許可的工作人員以外的工作人員為聽證主持人;申請人或者利害關係人認為主持人與本行政許可事項有直接利害關係的,有權申請回避。即聽證應遵循職能分離原則和迴避制度。

3、舉行聽證時,審查該行政許可申請的工作人員應當提供審查意見的證據、理由,申請人、利害關係人可以提出證據,並進行申辯和質證。

4、聽證應當製作筆錄,聽證筆錄應當包括聽證參加人的基本情況、聽證的時間和地點、行政機關審查行政許可申請材料後的意見及證據與理由、申請人與利害關係人提出的證據與理由等。聽證筆錄應由參加人審閲並簽字。

三、行政處罰聽證要滿足的條件

(1)處罰法定原則。對違法行為給予行政處罰的規定必須公佈;未經公佈的,不得作為行政處罰的依據。

(2)公正公開的原則。行政處罰遵循公正、公開的原則。

(3)處罰與教育相結合的原則。實施行政處罰,糾正違法行為,應當堅持處罰與教育相結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自覺守法。設定和實行行政處罰必須以事實為依據,與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以及社會危害程度相當。

(4)保障當事人陳述權利原則。當事人有權進行陳述和申辯。行政機關必須充分聽取當事人的意見,對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應當進行復核;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成立的,行政機關應當採納。

(5)一事不再罰原則。對當事人的同一個違法行為,不得給予兩次以上罰款的行政處罰。

行政複議並不是必須聽證,只有行政處罰當事人要求聽證的,應當在行政機關告知後三日內提出。申請行政複議是能申請聽證的。聽證是在行政機關作出責令停產停業、吊銷許可證等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提出的。行政複議是對具體行政行為不服才申請的。

熱門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