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送管轄裁定書能否提異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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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送管轄裁定書能否提異議
移送管轄裁定書能否提異議
關於移送管轄裁定書原告能否提異議的的規定,人民法院受理的第一審經濟糾紛案件,當事人在法律規定的答辯期限內對法院的管轄權提出異議的,法院應當先就本院對該案有無管轄權問題進行審議;逾期提出的,法院不予審議。當事人在法律規定的答辯期限內對法院的管轄權提出了異議,但是在法院就有無管轄權問題作出裁定前,又以書面或口頭形式表示接受受訴法院管轄的,視為當事人自動放棄了異議。以後,當事人在訴訟中再行提出管轄異議的,法院不再審議。上述規定突出強調了管轄權異議提起的期間及逾期提出人民法院則不予審理的法律後果,因此其性質更類似於除斥期間,期間經過後,當事人的該項權利即消滅,不存在重複產生與行使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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