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者自己去認定工傷

來源:法律科普站 2.01W
勞動者自己去認定工傷
勞動者怎樣可以去工傷鑑定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職工發生工傷,經治療傷情相對穩定後存在殘疾、影響勞動能力的,應當進行勞動能力鑑定。


(一)申請人及申請時效


1、單位申請:用人單位應當自職工發生事故傷害之日或者被確診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2、個人申請:用人單位未按前述規定的時限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其近親屬、工會組織在1年內,可以直接向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二)工傷認定申請材料


領取並按要求填寫《工傷認定申請表》和申報工傷證據清單,同時提交下列材料:


1、勞動、聘用合同文本複印件,或其他勞動、人事關係的有效證明(包括事實勞動關係);


2、受傷害職工居民身份證複印件(正反面均要複印);


3、醫療機構出具的受傷病歷資料複印件(如:初診病歷及其封面、出院記錄、診斷證明、檢查報告單等複印件),或職業病鑑定書(診斷證明書)複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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