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徵強拆法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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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徵強拆法律規定
強拆法律規定
您好,針對您的強徵強拆法律規定問題解答如下:

日前,國務院辦公廳下發《關於進一步嚴格徵地拆遷管理工作切實維護羣眾合法權益的緊急通知》,強拆法律規定要求對於程序不合法、補償不到位、被拆遷人居住條件未得到保障以及未制訂應急預案的,一律不得實施強制拆遷。

通知中規定,因工作不力引發徵地拆遷惡性事件,有關領導和直接責任人將被追究責任。另外,各地不能強行實施徵地,對於羣眾提出的合理要求,必須妥善予以解決。同時,還要嚴格按照各級人民政府公佈的徵地補償標準對拆遷户進行補償。尚未公佈新的徵地補償標準的省區市,必須在2010年6月底前公佈實施。已公佈實施,但標準偏低地區,必須儘快調整提高。通知還要求,要加強對徵地實施過程的監管,確保徵地補償費用及時足額支付到位,防止出現拖欠、截留、挪用等問題

【法律條文】:

《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

第二十八條 被徵收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複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在補償決定規定的期限內又不搬遷的,由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強制執行申請書應當附具補償金額和專户存儲賬號、產權調換房屋和週轉用房的地點和麪積等材料。

《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

第十九條 對被徵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不得低於房屋徵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徵收房屋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被徵收房屋的價值,由具有相應資質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按照房屋徵收評估辦法評估確定。

對評估確定的被徵收房屋價值有異議的,可以向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申請複核評估。對複核結果有異議的,可以向房地產價格評估專家委員會申請鑑定。

房屋徵收評估辦法由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制定,制定過程中,應當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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