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法律風險提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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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法律風險提示書
終止勞動合同的風險提示

勞動合同終止並不等於勞動關係消滅,可能因勞動合同續訂、延長、事實勞動關係存在而繼續保持勞動關係。《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二)》(法釋[2006]6號)第1條第2項規定,因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係產生的爭議,用人單位不能證明勞動者收到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係書面通知時間的,勞動者主張權利之日為勞動爭議發生之日。通俗地説就是有書面通知且送達的,勞動爭議發生,仲裁申請期限開始計算,勞動者必須在時效內主張權利;沒有書面通知的,勞動爭議未發生,勞動者可隨時主張權利,這將導致企業人力資源管理的不穩定。因此,在勞動合同終止時,用人單位必須出具終止勞動關係書面通知且送達給勞動者。


為了在最大程度上保障勞動者和用人單位的合法權益,國家也是規定了雙方在確定了勞動關係後要簽訂勞動合同,同時也是需要在勞動合同中寫明具體的工作內容以及工作薪資等信息,如果在後續雙方經過協商也是可以辦理解除手續的,同時也要簽訂解除勞動關係證明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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