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贈撫養協議不得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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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贈撫養協議不得解除

遺贈撫養協議是指公民生前與撫養人之間訂立的有關撫養、遺贈的協議,撫養人是法定繼承人以外的人,也可以是集體所有制組織。他們之間本來沒有法定的權利和義務,通過遺贈撫養協議,一方要求有被撫養的權利,在他去世之後,另一方有繼承被撫養人的財產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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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贈撫養協議不得解除

遺贈撫養協議的解除的條件
1、雙方協商同意,致協議解除。
如果遺贈扶養協議當事人一方的情況發生變化 (包括遺贈人另有親屬扶養或扶養人喪失扶養能力),一方當事人有正當理由,可以要求雙方協商解除協議。
如系遺贈人提出解除協議的,遺贈人應對扶養人已盡的義務在經濟上給予適當補償;如系扶養人提出解除協議的,遺贈人一般不給予扶養人經濟補償。
2、一方無正當理由不履行,致協議解除。
扶養人或集體組織與公民訂有遺贈扶養協議,扶養人或集體組織無正當理由不履行,致協議解除的,不能享有受遺贈的權利,其支付的供養費一般不予補償。
遺贈人無正當理由不履行,致協議解除的,則應償還扶養人或集體組織已支付的供養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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