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遺贈撫養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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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遺贈撫養協議

基於親子關係的特殊情感聯繫和家庭共同生活狀態,父母對未成年子女的撫養雖是強制義務,但絕大多數情形是父母自覺自願地履行其義務為結果,法律和社會公力無須過多幹預或介入。然而,這並不排除現實生活中少數人自私自利,生而不養,公然背離作為父母應承擔的道義責任和法律義務。在此情形下,則必須動用社會公力,強制父母履行撫養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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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樣解除遺贈撫養協議

遺贈扶養協議的解除是指協議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或由於一方行為致使合法有效的遺贈扶養協議效力歸於消滅的法律制度。至於怎樣解除遺贈撫養協議通常有以下兩種情況:
1、雙方協商一致同意解除。這種情況下,雙方應協商對扶養人的補償事項作出合理的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税款和債務可以不負償還責任。
2、單方要求解除協議。解除遺贈扶養協議,要根據具體情況確定責任。由於供養方不盡扶養義務而導致協議被解除的,不能享有受遺贈的權利,其供養費一般包不予補償。如果是遺贈人不遵守協議,而將遺贈扶養協議中指明的遺贈財產出賣、交換、贈與他人,甚至是故意毀損,從而導致協議被解除的,則遺贈人應當向扶養人補償已經支付的供養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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