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審後的訊問筆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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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候審後的訊問筆錄

取保候審是相關機關對犯罪嫌疑人採取的一種暫不羈押的處理。它通常對犯罪較輕,不需要拘留、逮捕,但需要對其行動自由作一定限制的犯罪嫌疑人採用。一般由公安機關執行。但要想取保候審相關行為人是需要符合相關條件並按照相應的取保候審流程進行取保候審申請的,申請成功後在取保候審期間行為人也是需要遵守相應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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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候審申請批捕筆錄包括哪些內容




    (一)首部



    1、標題



    在文書頂端正中,只寫文書名稱。若非第一次,標題後用括號註明次數。



    2、訊問起止時間。



    3、訊問地點。



    4、偵查員、記錄員姓名及單位。



    5、犯罪嫌疑人姓名。



    (二)正文



    這部分內容是詢問筆錄記錄的重點。根據訊問次數的不同,記錄內容也有所不同。第一次訊問時,要在第一部分依項訊問和記錄清楚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情況,包括姓名、曾用名、化名、年齡或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貫、文化程度、現住址、工作單位、職務與職業、家庭情況、社會經歷、是否受過刑事處罰或行政處分等情況。要與原案件材料認真核對,嚴防錯拘錯捕。另外,還要問清記明犯罪嫌疑人是否知道為什麼被拘留或被逮捕。



    除第一次訊問外,以後的系列訊問可不再問基本情況。可直接進行第二部分訊問內容。



    第二部分,要問清記明訊問的全部過程,記錄人首先要記清訊問人的提問,根據提問的中心問題,全面準確地記載犯罪嫌疑人關於犯罪事實的供辯。這一部分內容要根據訊問的原過程準確清楚地證明犯罪的時間、地點、動機、目的、手段、起因、後果、證據、涉及到的人和事等,尤其是其中能説明案件性質的關鍵情節、有關的證據、有明顯矛盾的地方等重要情況,要注意準確清楚地記錄下來。如果犯罪嫌疑人進行無罪辯解,要注意記清其陳述的理由和依據。此外,犯罪嫌疑人的認罪態度如何,也要準確地記錄下來。



    (三)尾部



    訊問結束時,筆錄應交犯罪嫌疑人核對(沒有閲讀能力的要向其宣讀)無誤後,在筆錄的末尾由犯罪嫌疑人籤明對筆錄的意見:“以上筆錄我看過(或向我宣讀過),和我説的相符,”並在筆錄逐頁末尾右下角簽名(蓋章)或按指印。如記錄有差錯、遺漏,應當允許犯罪嫌疑人更正或者補充,並在改正補充的文字上按指印。如果拒絕簽名(蓋章)或按指印,記錄員應在筆錄中註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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