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酒責任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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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酒責任認定

社會的和諧發展離不開法律的保障,對違反刑法相關規定的個人或集體是需要依法接受相應的刑事處罰的。根據刑法的規定,刑事處罰包括主刑和附加刑兩部分。主刑有: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和死刑。附加刑有:罰金、剝奪政治權利和沒收財產;此外還有適用於犯罪的外國人的驅逐出境。行為人應該接受何種處罰是由其自身的犯罪情節決定的。

精選律師 · 講解實例

醉酒的認定方式

1、通過對行為人體內酒精含量的檢測,如果發現行為人體內的酒精含量達到或超過一定標準,就應認定為醉酒。

2、從行為人醉酒後的狀態上去判定行為人是否醉酒。 根據條例的立法目的和精神,這兩種方法在實踐中,都可以採用,並不矛盾。

公安機關或人力社保行政機關同屬於國家公權機關,對於公權機關依法作出的合法有效的認定和相關結論,其作為證據的效力大於一般證據的效力。如某人在工作中酒後駕車導致其傷亡,被公安機關認定某人為醉酒駕車。依據公安機關的認定,某人就不能認定為工傷(亡)。

再如,行為人在工作中存在酒後導致傷亡,但有關用人單位對該行為人又進行了酒精檢測,證明行為人血液中的酒精含量符合公安交通管理關於醉酒的標準,即每100毫升血液中酒精含量大於或等於80毫克,公安交通管理關於醉酒的標準是目前國家公權機關認定醉酒的唯一標準,是可以適用工傷認定程序的。如果,今後工傷認定程序有認定醉酒的檢測標準以及檢測的程序性規定,應從其規定。 但要注意,該證據是否得到行為人認可,以及該證據的合法性,一般講,用人單位不能採取脅迫,強制手段等方式去獲得證據。

如果勞動者是因為醉酒等情況而導致的工傷事故,則肯定是不會按照工傷的標準來進行賠償的,在司法實踐中,在發生工傷事故後,司法機關應當根據工傷事故發生的具體情況進行認定,對傷員進行檢查是否因醉酒導致的工作事故進行查驗,並做出是否按照工作進行認定的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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