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向協議管轄法院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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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案範圍,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具有國家行政職權的機關和組織及其工作人員的行政行為不服,依法提起訴訟的,屬於人民法院行政訴訟的受案範圍。公安機關和司法機關都有明確的管理範圍,比如普通的基層法院不能審理涉外專利侵權案件,這在法律中有明確的規定,所以,當事人在起訴時候,一定要明確是否在該法院的受理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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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訴離婚的管轄法院
(一)案件管轄採用一般原則“原告就被告”,即原則上應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1、被告離開住所地超過1年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2、雙方離開住所地超過1年的,由被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沒有經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訴時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3、雙方都是軍人的,一般應由被告住所地或被告所在部隊團以上機關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4、雙方當事人都被監禁或被勞動教養的,一般由被告原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轄,被告被監禁或被勞動教養滿1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監禁地或被勞動教養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二)特殊情況下,按照《民事訴訟法》及有關司法解釋的規定,可由原告住所地或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對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居住的人、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蹤的人以及被勞動教養或者被監禁的人提起的離婚訴訟,由原告住所地或者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轄。
生活中,要是丈夫不尊重妻子的,此時妻子完全可以提出來,雙方平心靜氣的來處理,犯不着要離婚這麼嚴重。並且,根據我國法律的規定,起訴離婚法院判決離婚的條件是認定夫妻之間感情破裂,僅僅丈夫不尊重妻子,一般是不能認定夫妻之間感情破裂的。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律師365肇慶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