協議管轄後選擇其他法院起訴可以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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協議管轄後選擇其他法院起訴可以嗎

訴訟管轄是指各級法院之間以及不同地區的同級法院之間,受理第一審民商事案件、知識產權案件及其他各類案件的職權範圍和具體分工。管轄可以按照不同標準作多種分類,其中最重要、最常用的是級別管轄和地域管轄。具體案件的訴訟管轄,並不能只根據級別管轄或地域管轄加以判斷,而應將相關規則相結合,綜合判斷。地域管轄、專屬管轄、協議管轄均不得違反級別管轄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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協議管轄後選擇其他法院起訴可以嗎?

合同已經約定了爭議解決的管轄法院,原告不能選擇其他管轄權的法院。除非雙方再行協商確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規定:合同或者其他財產權益糾紛的當事人可以書面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等與爭議有實際聯繫的地點的人民法院管轄,但不得違反本法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因此,合同雙方約定了管轄法院具有法律的效力,不得違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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