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毒的犯罪未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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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毒的犯罪未遂

經濟犯罪是犯罪的一種,因而具有犯罪的一般屬性,即社會危害性和刑事違法性。主要包括兩大類,一類是我國刑法分則第三章規定的破壞社會主義經濟秩序罪;另一類是我國刑法分則第五章規定的侵犯財產罪,除此之外,我國刑法分則其他章規定的某些侵害社會主義經濟關係的犯罪,如製造、販賣假藥罪、販毒罪、賄賂罪,也屬於經濟犯罪的範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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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毒沒有被喝掉算犯罪未遂嗎

可以算犯罪未遂,就下毒行為來講,已經完成投毒行為,但被害人遲遲未出現,雖然已經“着手”下毒,但此“着手”並非區分預備犯和未遂犯的”着手”,仍屬於為犯罪創造條件的預備行為。另一種情況,已經完成下毒行為,被害人在該時空範圍內,因為不想飲用有毒的飲料或突然有事離開,這種情況下,應當認定為由於嫌疑人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綜上所述,對於下毒行為的預備還是未遂關鍵要看有沒有現實危害的緊迫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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