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拘役由哪個部門去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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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院判拘役由哪個部門去執行

法院判拘役由哪個部門去執行

拘役的執行機關與適用機關不同,其適用機關是指能夠適用拘役判決的機關,即人民法院。而執行機關是指判決後要執行拘役的機關,在我國是指公安機關。

根據我國《刑法》的相關規定,被判處拘役的犯罪分子,由公安機關就近執行。值得注意的是,就近執行並非泛泛而談,它具體指的是由受刑人所在地的縣、市或市轄區的公安機關設立的拘役所執行。需要説明的是,被判處拘役的犯罪分子,與被判處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同,這是因為這些人享有每個月探親待遇,每個月可以回家住一到兩天,並且如果參與了勞動,可以獲得適當的勞動報酬。

另外,拘役期限是否可以無限制呢?答案當然是否定的。根據我國《刑法》第42條的規定,拘役的期限是1個月以上6個月以下。如果數罪併罰,即有兩罪被判處拘役,則兩者的總刑期不能超過1年。先前有被羈押的,羈押1日可以折抵刑期1日。

二、拘役是如何執行的

《刑法》第四十三條第一款規定:“被判處拘役的犯罪分子,由公安機關就近執行”,表明公安機關是拘役刑的執行機關,具體而言是指縣級公安部門。所謂“就近執行”,是指公安機關對於人民法院判處拘役的犯罪分子,有條件建立拘役所的,放在拘役所執行;沒有條件的可放在就近的監獄或勞改隊執行;遠離監獄和勞動隊的,可以放在就近的看守所內執行;但在監獄,勞動隊或看守所執行的,要實行分管分押,以防交叉感染。

《刑法》第四十三條第二款規定:“在執行期間,被判處拘役的犯罪分子每月可以回家一天至兩天;參加勞動的,可以酌量發給報酬”。被判處拘役的犯罪分子,如離家路途較遠的,可以累積使用假期。此處所謂“酌量發給報酬”,既不是不發給報酬,也不是同工同酬,而是根據犯罪人蔘加生產勞動的表現、技術水平和生產收入情況等,發給適當的報酬。

拘役是有程序的,拘役由公安機關在就近的拘役所、看守所或者其他監管場所執行,而不是像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等刑罰在監獄執行。拘役一般只適用於犯罪性質比較輕微的犯罪。適用比例最高的是瀆職罪,其次分別是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罪、破壞社會 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罪等。刑法分則中犯罪性質最嚴重的,如危害國家安全罪、危害公共安全罪等,也可以適用拘役,但所佔比例最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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