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事故僱員司機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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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事故僱員司機的責任

交通違章違反交通管理的行為。交通違章的違反可能給社會、團體、企業、學校以及其他組織帶來不便,對社會的管理帶來很多不確定因素。凡是車輛、行人違反交通管理規章制度和機關、團體、企業、學校及其他組織或個人未經公安機關批准隨意佔用道路擺攤設點、停放車輛、堆物作業、搭棚蓋房,以及進行集市貿易和其他妨礙交通的活動,均屬交通違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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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事故的同等責任


一般而言,因兩方(或兩方)當事人在交通事故中均存在違章行為,且其行為對事故發生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相當的,負同等責任。

1、根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第19條第2款、第3款之規定,機動車、非機動車、行人發生交通事故的,若事故各方均存在違章行為,即根據各自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基本相當;

2、根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第21條第2款之規定,發生交通事故,各方當事人有條件報案而均未報案或者未及時報案,使交通事故責任無法認定的,負同等責任。

3、發生交通事故後為立即停車,為保護現場,致使事故事實無法查實的,負同等責任。


  道路交通事故責任劃分的法律依據在上文中已經詳細給出,明確交通事故處理的法律依據,也是對交通事故的責任人負責。清楚的展現出法律依據不僅為了使得當事責任人信服也是司法公正的要求,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交通事故責任明確不僅是為處理交通事故,也是為了提醒大家要安全行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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