僱傭司機發生交通事故誰來承擔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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僱傭司機發生交通事故誰來承擔責任?

一、僱傭司機發生交通事故誰來承擔責任?

僱員在從事僱傭活動中致人損害的,僱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僱員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致人損害的,應當與僱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僱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的,可以向僱員追償。

前款所稱“從事僱傭活動”,是指從事僱主授權或者指示範圍內的生產經營活動或者其他勞務活動。僱員的行為超出授權範圍,但其表現形式是履行職務或者與履行職務有內在聯繫的,應當認定為“從事僱傭活動”。

交通事故發生後,應及時報警處理,先由交警部門出具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劃分各方的責任,之後再由各方在責任範圍內按比例承擔責任,若對責任認定不服可以在三日內申請複核。

二、重大過失如何認定?

關於僱員司機存在重大過失的認定標準。在具體個案中判斷僱員是否存在重大過失,應當從損害結果的可預見性、損害結果是否具有可避免性,即僱員是否具有從事所屬職業的專業技能、是否具有年齡層所應有的認識能力、是否存在嚴重違反操作規程的行為、是否存在不聽勸阻的情形等方面綜合進行判斷。同理,作為僱員的司機,其是否存在重大過失,也應當參照這一標準,綜合其在交通事故的發生原因中是否存在嚴重違反駕駛操作規程、嚴重違反交通規則違章駕駛、不聽勸阻等行為。

一般來説,僱員司機負事故主要責任或全責的,屬於重大過失,由僱員司機與僱主對損害承擔連帶責任;而僱員司機在被認定為負同等責任及次要責任的,屬於一般過失,僅由僱主承擔責任。

三、如何區分僱傭關係和勞動關係?

僱傭關係,是指僱員接受僱主的委託或者指示從事某項勞務活動,僱主按約定支付勞務費的法律關係,其表現形式一般為約定完成某項勞務活動,用工期限較短,並及時結清勞務費用。而勞動關係,則指用人單位招用職工,使職工成為該用人單位的成員,接受用人單位的勞動管理,從事用人單位安排的勞動,並定期獲取勞動報酬和享受勞動保護的社會關係。

勞動關係包括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主體資格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成立的勞動法律關係,也包括無營業執照或未經依法登記、備案的非法單位以及被依法吊銷營業執照或撤銷登記、備案的單位與其職工,或者用人單位使用童工之間形成的非法用工關係。

由此可見,在僱傭關係中,在發生事故後,一般由僱主承擔責任,在僱員故意或重大過失時承擔連帶責任,僱主在選擇僱員時應當更加謹慎,從僱員的各方面能力評價其是否有完成僱傭任務的能力,否則,發生事故後,有較強經濟能力的僱主往往先行賠償,後依據僱員的的過失程度,判斷是否有權追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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