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調查通知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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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調查通知書

司法文書主要包括具有法律效力的文書,如判決書、裁定書等;也包括不直接發生法律效力,但對執行法律有切實保證作用的文書,如判決書等,注意:訴狀不屬於司法文書。司法活動中我們回答看見起訴書、判決書等文書,這些都是司法文書,司法文字貫穿了整個司法活動,而且扮演了重要的角色,如起訴的時候需要起訴書,法院審理最後會依法作出判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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閒置土地調查通知書


市、縣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閒置土地的調查認定和處置工作的組織實施。上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對下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調查認定和處置閒置土地工作進行監督管理。

市、縣國土資源主管部門發現有涉嫌構成《閒置土地處置辦法》第二條規定的閒置土地的,應當在三十日內開展調查核實,向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人發出《閒置土地調查通知書》。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人應當在接到《閒置土地調查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按照要求提供土地開發利用情況、閒置原因以及相關説明等材料。

《閒置土地調查通知書》應當包括如下內容:

(一)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地址;

(二)涉嫌閒置土地的基本情況;

(三)涉嫌閒置土地的事實和依據;

(四)調查的主要內容及提交材料的期限;

(五)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人的權利和義務;

(六)其他需要調查的事項。

市、縣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履行閒置土地調查職責,可以採取下列措施:

(一)詢問當事人及其他證人;

(二)現場勘測、拍照、攝像;

(三)查閲、複製與被調查人有關的土地資料;

(四)要求被調查人就有關土地權利及使用問題作出説明。

有下列情形之一,屬於政府、政府有關部門的行為造成動工開發延遲的,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人應當向市、縣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提供土地閒置原因説明材料,經審核屬實的,依照《閒置土地處置辦法》有關規定處置:

(一)因未按照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有償使用合同或者劃撥決定書約定、規定的期限、條件將土地交付給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人,致使項目不具備動工開發條件的;

(二)因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依法修改,造成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人不能按照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有償使用合同或者劃撥決定書約定、規定的用途、規劃和建設條件開發的;

(三)因國家出台相關政策,需要對約定、規定的規劃和建設條件進行修改的;

(四)因處置土地上相關羣眾信訪事項等無法動工開發的;

(五)因軍事管制、文物保護等無法動工開發的;

(六)政府、政府有關部門的其他行為。

因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導致土地閒置的,依照前款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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