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效調解書申請執行時效是多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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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生效調解書申請執行時效是多久?

生效調解書申請執行時效是多久?

當事人經法院調解,達成調解協議的,法院根據協議內容製作調解書,經送達,當事人簽收後生效。申請強制執行的期限為二年,每次履行期間的最後一日起計算;法律文書未規定履行期間的,從法律文書生效之日起計算。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規定:“申請執行的期間為二年。申請執行時效的中止、中斷,適用法律有關訴訟時效中止、中斷的規定。前款規定的期間,從法律文書規定履行期間的最後一日起計算;法律文書規定分期履行的,從規定的每次履行期間的最後一日起計算;法律文書未規定履行期間的,從法律文書生效之日起計算。”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調解書,生效後與判決書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可以在法定的申請期限內到人民法院申請執行。

二、民事調解書結構

1、訴訟參與人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籍貫、工作單位、職業和住址等。

2、案由。寫明案件的性質。

3、事實。寫明標的物的名稱、數量、所在地、糾紛的原因、過程和現狀以及雙方的請求和所持的理由。

4、理由。根據法律的適用條款,針對當事人爭議的問題,作出公正合理的評定。

5、協議內容。這是調解書的核心部分。寫明在當事人自願、合法的原則下達成的解決糾紛的一致意見。

6、註明調解書的法律效力。

7、審判庭人員簽字並加蓋院章,註明製作日期。

三、民事調解應當遵循哪些條件?

【調解的原則】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根據當事人自願的原則,在事實清楚的基礎上,分清是非,進行調解。

【調解組織形式】人民法院進行調解,可以由審判員一人主持,也可以由合議庭主持,並儘可能就地進行。人民法院進行調解,可以用簡便方式通知當事人、證人到庭。

【協助調解】人民法院進行調解,可以邀請有關單位和個人協助。被邀請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協助人民法院進行調解。

【調解協議】調解達成協議,必須雙方自願,不得強迫。調解協議的內容不得違反法律規定。

【調解書】調解達成協議,人民法院應當製作調解書。調解書應當寫明訴訟請求、案件的事實和調解結果。調解書由審判人員、書記員署名,加蓋人民法院印章,送達雙方當事人。調解書經雙方當事人簽收後,即具有法律效力。

【不製作調解書】下列案件調解達成協議,人民法院可以不製作調解書:

(一)調解和好的離婚案件;

(二)調解維持收養關係的案件;

(三)能夠即時履行的案件;

(四)其他不需要製作調解書的案件。

因此一旦雙方當事人去法院進行了調節,那麼調節結果出來,雙方都簽字蓋章之後就會出具一份調解書,當調解書開始生效之後,他的強制執行時間就為兩年,而且這個強制執行時間是必須要按照法律文書規定的履行期的最後一天開始算起,除非這個文書沒有規定相應的履行期那麼就從法律文書生效的那一天開始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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