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爭議解決條款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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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爭議解決條款的效力

合同效力,指依法成立受法律保護的合同,對合同當事人產生的必須履行其合同的義務,不得擅自變更或解除合同的法律拘束力,即法律效力。這個“法律效力”不是説合同本身是法律,而是説由於合同當事人的意志符合國家意志和社會利益,國家賦予當事人的意志以拘束力,要求合同當事人嚴格履行合同,否則即依靠國家強制力,要當事人履行合同並承擔違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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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議解決條款包括哪些

爭議解決條款主要包括以下幾種形式:
(1)仲裁條款。仲裁條款是仲裁協議的一種表現形式,具有排除訴訟管轄的效力。
(2)當事人選擇受訴人民法院的條款。
(3)選擇檢驗、鑑定機構的條款。
(4)法律適用條款。除我國具有專屬管轄權的合同、與我國的社會公共利益、主權、安全等密切相關的合同只能適用中國的法律外,當事人可以選擇處理合同爭議所適用的法律。
爭議解決條款的獨立性體現在:
(1)合同無效時,不影響爭議解決條款的效力;
(2)合同被撤銷時,不影響爭議解決條款的效力;
(3)合同終止時,不影響爭議解決條款的效力;
(4)在因未辦理批准或者登記手續等導致合同未生效的場合,諸如相關的違約責任、解決爭議的方式等條款,應當認定已經生效。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一)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二)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四)損害社會公共利益;(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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