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的解除後違約金計算條款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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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的解除後違約金計算條款效力

合同效力,指依法成立受法律保護的合同,對合同當事人產生的必須履行其合同的義務,不得擅自變更或解除合同的法律拘束力,即法律效力。這個“法律效力”不是説合同本身是法律,而是説由於合同當事人的意志符合國家意志和社會利益,國家賦予當事人的意志以拘束力,要求合同當事人嚴格履行合同,否則即依靠國家強制力,要當事人履行合同並承擔違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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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合同違約金條款的效力


《合同法》第97條規定合同解除後不影響當事人要求賠償損失的權利,但對合同解除是否影響當事人要求支付違約金的權利,未作明確規定。相關具體規定散見於司法解釋,2012
年7月1日實施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26條:“
買賣合同因違約而解除後,守約方主張繼續適用違約金條款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該條對買賣合同解除主張違約金予以明確支持,那如果不是買賣合同怎麼處理?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當前形勢下審理民商事合同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法發[2009]40號)第8條中規定:“合同解除後,當事人主張違約金條款繼續有效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合同法第98條的規定進行處理。”另,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城鎮房屋租賃合同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09
]11號)第17條第1款規定:“因承租人拖欠租金,出租人請求解除合同時,次承租人請求代承租人支付欠付的租金和違約金以抗辯出租人合同解除權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該條也表明出租人在解除租賃合同時可以請求支付違約金。案例一中,法院直接判決賠償損失而不考慮雙方約定的違約金,有違背當事人意思自治原則之嫌,值得商榷。在考慮合同解除時違約金與損害賠償之間的關係時,應當考慮到合同解除時的損害賠償包括了違約金在內的損害,為尊重當事人的意思自治,判決中應先肯定違約金支付請求,然後依據《合同法》第
114條確立的違約金調整方法調整即可:如約定的違約金低於造成的損失的,可請求增加;如高於,可請求減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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