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業務終止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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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業務終止函
合同終止後不得同業競爭的義務

競業禁止是指負有特定義務的工作人員在任職期間或者離職後一定期間內不得自營或者為他人經營與其所任職的企業同類的營業。這種法律制度主要體現於《公司法》之中。如我國《公司法》規定:“董事、經理不得自營或者為他人經營其所任職的公司同類的營業。”作為後合同義務主要內容的競業禁止,它也是以誠實信用為基礎的,因而它是基於僱主對僱員絕對信任的要求,也是基於僱主對自身利益高度保護的要求,是一種對推定損害事先防範的制度。


因為從理論上講,僱員在自營或者為他人經營競業中,並不一定損害僱主的利益,如果僱員在競業中並不披露自己所掌握原單位的商業祕密,則實際上並未損害僱主的利益。


綜上,我們瞭解到法律中規定的合同終止後的保密義務有哪些。其實不管合同最終是否被實際履行了,即使出現了合同解除或終止的情況,那麼此時當事人都應當為對方嚴格保守商業祕密,否則的話也是可以根據法律的規定追究對方的法律責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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