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規定合同履行完畢可以主張撤銷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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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規定合同履行完畢可以主張撤銷嗎
民法典規定合同履行完畢可以主張撤銷嗎
我國相關法律中,以下合同是可以撤銷的:
1、訂立合同時存在重大誤解;
2、訂立合同時顯失公平;
3、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是在乘人之危的情況下,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願的情形下訂立的合同。
具有撤銷權的當事人,一旦做出撤銷合同的意思表示,合同自始無效。需要注意的是,具有撤銷權的當事人必須在自知道或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行使撤銷權,超過這一期限,撤銷權會自動消滅。在行使撤銷權時,應當以明示的方式作出。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條,基於重大誤解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行為人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第一百四十八條,一方以欺詐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受欺詐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第一百四十九條,第三人實施欺詐行為,使一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對方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欺詐行為的,受欺詐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第一百五十條,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脅迫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受脅迫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第一百五十一條,一方利用對方處於危困狀態、缺乏判斷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為成立時顯失公平的,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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