綏中縣法院自訴刑事案件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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綏中縣法院自訴刑事案件立案
哪些刑事案件能到法院自訴

刑事案件,除了不訴不理的四個罪名(侮辱誹謗、虐待家庭成員、暴力干涉婚姻自由、侵佔他人財產)以外,其他犯罪都以公訴為原則,即公安機關負責偵查,檢察院決定是否起訴。但有個別情況,被害人堅持要自己起訴的,法院也應當受理

法院受理被害人自訴的案件,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1、犯罪行為只是侵犯了自訴人的個人利益。對侵犯國家利益、集體利益、社會公共利益的的犯罪,個人不能起訴。

2、被告涉嫌的罪名屬於輕微犯罪,最高刑期在三年以下。有可能處三年以上徒刑的犯罪個人不能起訴。

3、起訴人有確實、充分的證據證明被告人有罪,不需要警方偵查。

4、檢察院沒有提起公訴。檢察院已經起訴或者準備起訴的,個人不能起訴。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人民檢察院沒有提起公訴,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包括:

1、故意傷害案(僅限輕傷);

2、非法侵入住宅案;

3、侵犯通信自由案;

4、重婚案;

5、遺棄案;

6、生產、銷售偽劣商品案(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

7、侵犯知識產權案(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

8、刑法分則第四章(侵犯公民權利類犯罪)、第五章(侵犯財產類犯罪)規定的,對被告人可能判處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案件。

被害人直接到法院自訴是公民的一種權利,法院應當尊重公民的這種權利。但自訴人認為被告人有罪,法院不一定就認定被告人有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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