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拘留保外就醫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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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拘留保外就醫條件
保外就醫有哪些條件

根據《保外就醫執行辦法》的規定,罪犯保外就醫的條件如下:


(1)罪犯在服刑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准予保外就醫:


①身患嚴重疾病、短期內有死亡危險的;


②原判無期徒刑和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後減為有期徒刑的罪犯,從執行無期徒刑起服刑七年以上的,或者原判有期徒刑的罪犯,執行原判刑期(已減刑的,按減刑後的刑期計算)三分之一以上(含減刑時間),患慢性疾病、長期醫治無效的。但如果病情惡化有死亡危險、改造表現較好的,可以不受上述期限的限制;


③身體殘疾、生活難以自理的;


④年齡60週歲以上、體衰多病、已失去危害社會可能的。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罪犯不準保外就醫:


①被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的罪犯在死緩執行期間的;無期徒刑罪犯在無期徒刑執行期間的;


②罪行嚴重、民憤很大的;


③為逃避懲罰在獄內自傷自殘的。


(3)保外就醫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收監執行:


①經治療,疾病痊癒或者病情基本好轉而刑期未滿期的;


②騙取保外就醫的;


③以自傷、自殘、欺騙手段故意拖延保外就醫時間的;


④辦理保外就醫後並不就醫的;


⑤違反監督管理規定經教育不改的;


⑥無正當理由,在規定時間不向公安機關報到的;


違法犯罪的。


(4)保外就醫罪犯在保外就醫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計入執行刑期:


①各種不正當手段騙取保外就醫的;


②自傷、自殘、欺騙等手段故意拖延保外就醫時間的;


③未經公安機關批准擅自外出或有嚴重違法違規行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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