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拘留擔保人要什麼條件?

來源:法律科普站 2.99W

一、行政拘留擔保人要什麼條件?

行政拘留擔保人要什麼條件?

被處罰人申請暫緩執行行政拘留所提出的擔保人應具備下列四個方面的條件。

(1)與本案無牽連。擔保人與被處罰人所涉及的治安案件沒有任何利害關係,即擔保人不是共同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也不是本案的證人、被害人等。

(2)享有政治權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享有政治權利”,是指擔保人依據憲法和法律享有下列權利:選舉權和被選舉權,言論、出版、集會、結社、遊行自由的權利,擔任國家機關職務的權利,擔任國有公司、企事業單位和人民團體領導職務的權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是指擔保人未受到任何剝奪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刑事處罰,未被採取任何剝奪、限制人身自由的刑事、行政強制措施或者未受到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處罰,即未被刑事拘留、行政拘留、取保候審、監視居住、勞動教養等。

(3)在當地有常住户口和固定住所。這是指擔保人在被處罰地有常住户口和固定的住所。暫住人口或者其他流動人員不能作為保證人。

(4)有能力履行擔保義務。“有能力履行擔保義務”,是指擔保人的年齡、體力與智力等條件能夠保證其履行擔保義務,如擔保人必須達到一定年齡並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擔保人的智力正常、擔保人的身體狀況能夠使其完成監督被處罰人行為的義務等。

二、哪些人員不執行行政拘留處罰?

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應當給予行政拘留處罰的,不執行行政拘留處罰:已滿14週歲不滿16週歲的;已滿16週歲不滿18週歲,初次違反治安管理的;70週歲以上的;懷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滿一週歲的嬰兒的。

具體來説,對於、兩項中的規定,主要出於對未成年人的保護,考慮

處罰對這些人今後成長的負面影響減少到最低,但又能通過對其祈禱教育和警示的作用,令其吸取教訓防止再次違法。

對70週歲以上的人不執行行政拘留處罰,這一規定主要是出於人道主義的考慮。年邁的人多身體較弱,若處以行政拘留,在自由被剝奪的情況下,有可能引發進一步的健康惡化或者其他隱患。對於懷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滿一週歲的嬰兒的婦女的規定,同樣也是出於人道主義的考慮,體現了我國立法保護婦女兒童的一貫立場。

三、刑事拘留必須同時具備的條件是什麼?

其一,拘留的對象是現行犯或者是重大嫌疑分子。

現行犯是指正在實施犯罪的人,重大嫌疑分子是指有證據證明具有重大犯罪嫌疑的人。

其二,具有法定的緊急情形之一。 對於何謂緊急情形,刑事訴訟法第80條和第163條對於公安機關的拘留和人民檢察院的拘留作出了不同的規定。

對於我國的行政案件來説,發現重大嫌疑分子一般情況下公安機關可以先行拘留進行調查和處理,此時需要注意的是,行政處罰和刑事處罰是不一樣的,此時是根據行為人的違法嚴重程度來確定的。

熱門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