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律師應避開六誤區

來源:法律科普站 2.44W
請律師應避開六誤區
立遺囑有哪些誤區?
誤區一:反正有法定繼承有沒有遺囑都一樣有不少人認為,“繼承”這事有《婚姻法》、《繼承法》管着,就是自己不立遺囑或老人沒有立遺囑,繼承時也不會亂,法律怎麼規定就怎麼來。因此,有沒有遺囑都一樣。糾錯:財產的繼承除法定繼承以外,還有遺囑繼承,而且遺囑繼承要優先於法定繼承。也就是説,對公民的財產繼承,如果財產所有權人生前立有遺囑,只要該遺囑是合法有效的,就必須按遺囑繼承,而不能法定繼承。如此一來,有沒有遺囑就不一樣了。誤區二:只要立了遺囑一切就OK按照人們的一般理解,只要立了遺囑,身後事就已經安排好了。其實,事情並非這麼簡單。糾錯:有了遺囑,並不意味着立遺囑人的意願就能全部實現。比如出現以下情況時,繼承遺產就會出現麻煩。首先,遺囑繼承能夠順利進行,前提條件是所立遺囑必須合法有效。如果遺囑最終被認定為無效,遺囑繼承顯然無法實現。其次,遺囑對財產及財產線索寫得不明晰。比如,立遺囑人在遺囑中只説明瞭自己有多少財產,但這些都以何種形式存在、財產在何處都未説明,這樣的遺囑很難得以實現。打個比方,只在遺囑中説自己有多少存款,但不知錢存在哪個銀行,存單放於何處,可以想象,後人的“尋寶”之路該是何等艱辛。如若找不到相應的憑證,這些財產無異於“流失”。第三,遺囑未妥善保存,立了等於沒立。實踐中,有些人立了遺囑就自己收了起來,他人對此並不知曉。試想,若立遺囑人突然離世,那麼沒有人知道其曾立有遺囑,若遺囑又沒被發現,那麼,這樣的遺囑立了等於白立。第四,成為遺囑中指定的繼承人,並不意味着一定就能得到遺產。我國法律規定,出現以下情況,繼承人喪失繼承權。具體為:故意殺害被繼承人的;為爭奪遺產而殺害其他繼承人的;遺棄被繼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繼承人情節嚴重的;偽造、篡改或者銷燬遺囑,情節嚴重的。誤區三:立遺囑不是自己的事,遺囑得被兒女們接受糾錯:遺囑是立遺囑的人處分其個人財產的行為,只要所立遺囑是自己真實意思的表示,且內容合法有效,遺囑就是有效的。立遺囑不需要徵得繼承人的同意。遺囑是否生效與繼承人是否接受遺囑內容無關。誤區四:兒女們不到齊,遺囑沒法立糾錯:立遺囑不需要孩子們到場,事先也不必非通知他們不可。但繼承時,應當讓所有繼承人到場。當然,此時若有些繼承人因各種因素所限制不能親自到場,也可委託他人。比如,出具委託書,委託人代自己辦理繼承事宜。當然,這種委託書最好經過公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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