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方起訴子女撫養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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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方起訴子女撫養費

基於親子關係的特殊情感聯繫和家庭共同生活狀態,父母對未成年子女的撫養雖是強制義務,但絕大多數情形是父母自覺自願地履行其義務為結果,法律和社會公力無須過多幹預或介入。然而,這並不排除現實生活中少數人自私自利,生而不養,公然背離作為父母應承擔的道義責任和法律義務。在此情形下,則必須動用社會公力,強制父母履行撫養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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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加子女撫養費如何起訴


在父母離婚後,關於小孩撫養費的問題,並非始終依據父母離婚時離婚協議或判決書、調解書中確定的撫養費數額支付。一旦子女發生患病、上學等意外事件,致使撫養的實際需要明顯超過原定數額,當事人可以根據客觀生活條件的變化,向法院起訴主張增加撫養費。需要注意的是,此時,向法院起訴要求增加撫養費應以誰為原告呢?

《婚姻法》第三十七條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均規定是“子女要求增加撫養費可另行起訴”。此時提出要求的主體是“子女”,而非“一方父母”。因此,提起增加撫養費訴訟的原告也應為子女個人。鑑於子女是未成年人,不具有完全的民事行為能力,依據法律規定,此時可由直接撫養子女的一方父或母作為法定代理人蔘加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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