還沒離婚控制孩子不讓父親見如何進行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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還沒離婚控制孩子不讓父親見如何進行處理?

一、還沒離婚控制孩子不讓父親見如何進行處理?

遇到這種情況,最好私底下協商解決,當然協商解決不成的話,可以到法院進行訴訟。

首先,根據我國《婚姻法》的規定,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行使探望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權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後,應當恢復探望的權利。

一方不履行讓另一方探望的義務的,擁有對孩子探望權的另一方有權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人民法院依法作出有關探望子女的判決和裁定後,當事人拒不執行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強制執行。

温馨提示: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三十二條“婚姻法第四十八條關於對拒不執行有關探望子女等判決和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強制執行的規定,是指對拒不履行協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權的有關個人和單位採取拘留、罰款等強制措施,不能對子女的人身、探望行為進行強制執行。”

為了孩子,離異雙方都應尊重探視權,合理行使探視權,努力為孩子的健康成長提供一個健康環境。

二、探望權的中止事由有哪些

《婚姻法》規定:“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權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後,應當恢復探望的權利。”由此可見,法律把“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作為探望權中止的惟一法定理由。在司法實踐中,一般認為中止事由有下列情形:

1、探望權人成為限制行為能力人或無行為能力人的。

2、探望權人患有醫學上認為不宜與他人接觸或有傳染可能的疾病。

3、探望權人對子女有違法行為的,包括民事侵權和犯罪,或者教唆挑撥子女與直接撫養人的關係,而影響子女身心健康和直接撫養人的撫養權的。

行使探望權的一方並非僅僅是對子女的看望,還應包括對子女的愛護、保護、教育等各方面,表現在對子女生活上的照顧以及學習、思想、道德品質的教育。一旦發生探望權利糾紛時,首先的救濟方式應當是相互協商,以有利於子女健康成長為目的。

需要提醒大家注意的是,如果離婚之後不給對方探望孩子的話,那也是違反法律規定的,所以還沒有離婚的情況下,這種行為,更加是違背法律規定的,建議雙方可以私底下協商解決,實在不行的話,到法院去起訴即可,也給大家介紹了一下探望權中止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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