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權代理和冒名行為有哪些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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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權代理和冒名行為有哪些不同

第一,概念上,冒名頂替是指冒用他人身份並以他人的名義處分財產或者從事其他民事活動的行為。無權代理是指代理人不具備代理權而實施代理行為。

第二,結構上,冒名頂替所從事的活動自始至終僅存在雙方結構,而無權代理存在的是三方結構,即被代理人、代理人,相對人三方結構。

第三,具體到冒名頂替與無權代理。首先,無權代理的代理人一定程度上是為了被代理人的利益,體現被代理人的意願,而冒名頂替則完全是違背了被冒名者的意願其次,無權代理以代理人的身份進行民事活動,而冒名頂替則是自稱本人。再次,無權代理一般不會表現為侵權行為,而冒名頂替的行為是侵權行為。

無權代理的法律效果

(一)因被代理人的追認而產生代理的法律效力

被代理人對無權代理行為有追認權,通過被代理人行使追認權,可使無權代理行為中所欠缺的代理權得到補足,轉化為有權代理,發生與有權代理同樣的法律效果。我國《民法通則》(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66條規定:“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後的行為,只有經過被代理人的追認,被代理人才承擔民事責任。”

民法典》第一百六十三條 代理包括委託代理和法定代理。

委託代理人按照被代理人的委託行使代理權。法定代理人依照法律的規定行使代理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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