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護權轉移的步驟是怎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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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護權轉移的步驟是怎樣

基於親子關係的特殊情感聯繫和家庭共同生活狀態,父母對未成年子女的撫養雖是強制義務,但絕大多數情形是父母自覺自願地履行其義務為結果,法律和社會公力無須過多幹預或介入。然而,這並不排除現實生活中少數人自私自利,生而不養,公然背離作為父母應承擔的道義責任和法律義務。在此情形下,則必須動用社會公力,強制父母履行撫養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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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護權轉移的步驟

監護權轉移的步驟在我國有法律依據,理論上與監護權不同,監護權的轉移不同於監護權,兩者之間存在着顯著的差異。主要表現在:首先,監護作為一種法律制度,是基於法律規定而設立的,而監護權的轉移則是基於當事人法律身份上的聯繫,即監護人是被監護人的父母、成年兄姐、近親屬等。只有在例外的情況下,才可以由他人或單位充當監護人,而監護權的轉移並不要求受託人與被監護人或監護人之間有這種特定的身份關係,親權人或監護人以外的其他人均可接受委託成為臨時監護人;再次,在時間的繼起上,監護始終在前,監護權的轉移始終在後,沒有監護也談不上監護權的轉移。監護權的轉移也可以稱作監護的延長或彌補監護的不足。最後,監護人履行監護職責的範圍依賴於法律上的規定,而在監護權的轉移條件下,受託人履行監護職責的範圍應小於或至多等於監護人履行監護職責的範圍。因此,在實踐中必須正確區分監護和監護權的轉移,以便正確瞭解不同的法律關係下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更好地維護被監護人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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