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託監護轉移監護權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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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我國《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的相關規定,監護權的取得有法定及指定兩種方式。委託監護只能暫時性的監護職責,並不是監護權的轉移,受託人也不能因委託監護協議取得監護權。

委託監護轉移監護權嗎

根據我國《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22條的有關規定:監護人可以將監護職責部分或者全部委託給他人。因被監護人的侵權行為需要承擔民事責任的,應當由監護人承擔,但另有約定的除外;被委託人確有過錯的,負連帶責任。因此委託監護並不能轉移監護權。

民法典》 第三十六條 監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根據有關個人或者組織的申請,撤銷其監護人資格,安排必要的臨時監護措施,並按照最有利於被監護人的原則依法指定監護人:

(一)實施嚴重損害被監護人身心健康的行為;

(二)怠於履行監護職責,或者無法履行監護職責且拒絕將監護職責部分或者全部委託給他人,導致被監護人處於危困狀態;

(三)實施嚴重侵害被監護人合法權益的其他行為。

本條規定的有關個人、組織包括:其他依法具有監護資格的人,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學校、醫療機構、婦女聯合會、殘疾人聯合會、未成年人保護組織、依法設立的老年人組織、民政部門等。

前款規定的個人和民政部門以外的組織未及時向人民法院申請撤銷監護人資格的,民政部門應當向人民法院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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