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遷還遷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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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遷還遷協議

土地徵收是指國家為了公共利益需要,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和權限將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轉化為國有土地,並依法給予被徵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被徵地農民合理補償和妥善安置的法律行為。 土地徵收具有法定性,根據行政合法性原則,必須符合法律和行政法規的規定,遵循一定的法律程序。國家強制取得他人土地所有權的行為,並不以取得徵得被徵地人的同意為必要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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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遷方逼遷怎麼收集證據

在房前屋後安裝監控攝像頭是實踐中較為常用的有效手段。在報警後若公安機關人員遲遲不到現場,被徵收人也要自行做好拍照、錄像等取證工作,將違法行為所導致的損害事實記錄清楚。

徵地拆遷過程中7種常見的逼遷手段:

第一:斷水斷電、挖坑堵路等製造生活不便。

第二:威脅、跟蹤、恐嚇等擾亂生活安寧。

第三:砸玻璃、破壞門窗等增加恐懼心理。

第四:不分場合、不分時間用高音喇叭製造噪音擾亂正常生活。

第五:以其親屬相威脅等株連式逼遷,家裏有公職人員的,不籤協議就辭退。

第六:趁被拆遷人家裏沒人,或者還在夜間熟睡,就把被拆遷人從夢中拖出房間,然後趁機實施拆遷。

第七:不間斷的疲勞戰術,僱傭社會閒散人員以談判為名長時間待在被徵收拆遷人家裏或將被拆遷人“請到”賓館或招待所多人輪流與其協商拆遷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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