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權轉讓怎樣才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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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權轉讓怎樣才有效
債權轉讓怎樣才有效
債權轉讓,是指合同債權人將其債權全部或者部分轉讓給第三人的行為。債權轉讓必須具備以下條件才能有效: (一)必須有有效存在的債權。債權的有效存在是債權轉讓的根本前提。以無效的債權轉讓他人,或者以已經消滅的債權轉讓他人,就是轉讓的標的不能。這種規定的意義在於防止國家、集體的利益受損。 (二)債權的轉讓人與受讓人必須就債權讓與達成合意。債權人與受讓人須達成債權轉讓協議。債權轉讓是一種處分行為,必須符合民事行為的生效條件。如果債權轉移的主體不適合,當事人的意思表示不真實,簽訂的債權轉讓合同無效。 (三)轉讓的債權必須具有可讓與性。根據合同性質、當事人約定、法律規定不得轉讓的債權即便籤署轉讓協議也無效。 (四)向債務人發出債權轉讓通知。債權人轉讓權利的,應當通知債務人。未經通知,該轉讓對債務人不發生效力。 《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五條 債權人可以將債權的全部或者部分轉讓給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據債權性質不得轉讓; (二)按照當事人約定不得轉讓; (三)依照法律規定不得轉讓。 當事人約定非金錢債權不得轉讓的,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當事人約定金錢債權不得轉讓的,不得對抗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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