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權轉讓的效力是怎樣的

來源:法律科普站 6.8K

債權人通過簽訂協議將其債權全部或者部分轉讓給第三人的行為屬於債權轉讓。債權轉讓需要滿足法律規定的具體條件,否則的話債權轉讓就是無效的。而關於債權轉讓的效力問題,一般是分為對內效力與對外效力,下面本站小編為您詳細解答債權轉讓的效力是怎樣的,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債權轉讓的效力是怎樣的

一、對內效力

(1)法律地位的取代。債權讓與生效後,在債權全部轉讓時,該債權即由原債權人(讓與人)移轉於受讓人,讓與人脱離原合同關係,受讓人取代讓與人而成為合同關係的新債權人,但在債權部分轉讓時,讓與人與受讓人共同享有債權。

(2)從權利隨之轉移。債權人轉讓權利的,受讓人取得與債權有關的從權利。但該從權利專屬於債權人自身的除外。隨同債權轉移而一併移轉的從權利包括:擔保物權保證物權,定金債權,優先權(例如職工工資的優先受償權),形成權(如選擇權、催告權),利息債權,違約金債權和損害賠償請求權。

(3)讓與人應將債權證明文件全部交付受讓人,並告知受讓人行使合同權利所必須的一切情況,對此合同法雖然未作規定,但依據誠實信用原則,該義務構成讓與人的從給付義務,其中有關的債權證明文件包括債務人出示的借據、票據、合同。來往電報信等。應告知受讓人主張債權的必要情況,一般指債務的履行期、履行地、履行方式、債務人的住所、債權的擔保方式以及債務人可能會主張的抗辯等。此外債權人佔有的債權擔保物,也應全部移交受讓的佔有。

(4)讓與人對其讓其的債權應負瑕疵擔保責任。由於債券讓與給一人後,又就同一債權讓與其他人,由此引起的債權讓與合同效力和債權歸屬問題。對此通説認為應按照以下規則處理:全部轉讓中的受讓人優於部分轉讓中的受讓人取得權利;已通知債務人的債權轉讓優先於未通知的債權轉讓。

二、對外效力

(1)債權轉讓對債務人的效力以債權轉讓通知為準,該通知不得遲於債務履行期。在債務人收到債權讓與通知之前,對讓與人(原債權人)所為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即債務人仍以讓與人為債權人履行義務的,同樣可以免除其債務,受讓人不得以債權已經轉讓為由,要求債務人繼續履行,而只能要求讓與人返還所受領的債務人的履行。但債務人在收到債權轉讓通知後,即應將受讓人作為債權人履行債務,其對讓與人的履行不能構成債的清償,債務不能免除,仍須向受讓人履行,而讓與人如果仍然受領債務人的清償,則屬非債清償。債務人可以以不當得利請求返還.

(2)表見讓與的效力。當債權人將其債權轉讓給第三人的事項通知債務人後,即使讓與並未發生或者讓與無效,債務人基於對轉讓事實的信賴而向該第三人所為的履行仍然有效,此即為表見讓與。

(3)債務人接到債權轉讓通知時,債務人對讓與人的抗辯可以向受讓人主張。

閲讀上文我們知道,債權轉讓的效力具體包括對內效力和對外效力。在進行債權轉讓的時候,雖然不用經過債務人的同意,但必須要及時通知債務人。如果您在這方面還有需要了解的法律問題,您可以通過本站諮詢平台詳細諮詢一下相關的專業律師。

熱門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