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權轉讓的效力是怎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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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債權轉讓的效力是怎樣的?

債權轉讓的效力是怎樣的?

1、債權轉讓的內部效力

債權轉讓的內部效力是債權轉讓在讓與人與受讓人之間產生的法律效力。這主要體現在:

1、債權由讓與人移轉給受讓人。如果是全部讓與,則受讓人將取代讓與人成為合同關係的債權人,讓與人脱離原合同關係;如果是部分讓與,則受讓人加入合同關係,成為共同債權人。

2、讓與人應將債權證明文件全部交付給受讓人。將有關主張債權的一切必要情況如履行期限、履行方式、可主張的抗辯及債權的擔保情況等告知受讓人,讓與人佔有的擔保物及文書也應全部交付。

3、讓與人向受讓人移轉債權時,依附於主債權的從權利如抵押權、留置權、定金債權、保證債權、利息債權、違約金債權及損害賠償請求也一併轉移。但從權利專屬於債權人自身的除外。

4、讓與人對讓與的債權負瑕疵擔保責任。以買賣或其有償方式讓與債權,讓與人對所讓與的債權,負權利瑕疵擔保責任。當事人免除或限制此項責任的特約,在讓與人故意不告知債權的瑕疵時為無效。無償讓與債權,讓與人對權利瑕疵不負擔保責任。但讓人故意不告知瑕疵,對受讓人因瑕疵所受損害負賠償責任。受讓人於債權轉讓成立時,明知權利有瑕疵而接受的,讓與人不負擔保責任。讓與人對債務人的債務履行能力,不負擔保責任,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5、讓與人一般不得將已讓與的債權重複讓與。

2、債權轉讓的外部效力

債權轉讓的外部效力是債權轉讓在讓與人、受讓人與債權人之間產生的法律效力。此種效力主要表現在:

1、讓與人將債權全面讓與時已脱離原合同關係,讓與人不得再向債務人請求給付,債務人亦不得再向債權人履行債務。否則,前者構成不當得利,後者不構成合同的履行;部分讓與債權的,讓與人與受讓人約定按份享有債權時,他們只能依其份額請求債務人給付,債務人也只能依其份額履行債務。構成連帶債權時,應按連帶之債處理。

2、債權轉讓的受讓人成為新債權人或共同債權人,得請求債務人向自己履行債務。

3、債務人接到債權轉讓通知後,對讓與人主張的抗辯,可對受讓人主張,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債務人在接到債權轉讓通知時,對讓與人享有債權的,並且債務人的債權先於轉讓的債權到期或者同時到期的,債務人可對受讓人主張抵銷。

綜上所述,債權的轉讓涉及到債權人與受權人,包括內部和外部兩種效力。對於內部效力是體現在以上兩者聯繫,外部效力存在以上三種聯繫,他們彼此之間的聯繫是不同的,對於彼此之間應該承擔的責任、債務也是不同的,但都是要承擔債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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