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權人追討欠款屬不屬於風險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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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權人追討欠款屬不屬於風險代理
追討欠債不是屬於風險代理,是可以風險代理。1.風險代理是指委託代理人與當事人之間的一種特殊委託訴訟代理,委託人先不預支付代理費,案件執行後委託人按照執行到位債權的一定比例付給代理人作為報酬。
2.如果敗訴或者執行不能,代理人將得不到任何回報。
3.如果債權一旦執行到位,被代理人將按照約定的高額比例支付給代理人,對雙方來講都存在一定風險,所以稱之為風險代理。
行動指導
以下案件不可以風險代理:
(一)婚姻、繼承案件;
(二)請求給予社會保險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三)請求給付贍養費、撫養費、扶養費、撫卹金、救濟金、工傷賠償的;
(四)請求支付勞動報酬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