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人下落不明怎麼追討欠債

來源:法律科普站 1.23W

現實生活中,債務人為達到惡意逃債的目的而一去不返的現象經常發生。由於受訴訟時效的制約,欠款人下落不明往往會給債權人主張權利帶來很大的困難。那麼為了保護債權人的利益,借款人下落不明怎麼追討欠債呢?這也就是説,找不到債務人的債務怎麼追討呢?對此,下文將做一個具體的論述。

借款人下落不明怎麼追討欠債

一、借款人下落不明怎麼追討欠債

欠款人下落不明時,債權人可以通過以下三條途徑追討欠款:

1、債權人在訴訟時效期限內,可直接向債務人原居住地或者財產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追計債款。

起訴時應持有借據等證明借貸關係存在的證據,法院就會立案受理。由於債務人下落不明,法院在立案後一般採用公告送達的形式傳喚債務人應訴。公告期屆滿,債務人不應訴時,法院即對借貸人關係明確的案件經審理後作缺席判決。缺席判決後,儘管債務人下落不明,但經債權人申請,法院可以採取拍賣債務人房屋或財產的辦法為債權人清償債務。

2、由債務人向法院申請宣告債務人為失蹤人,然後由代管人從失蹤人的財產中支付借款。

我國《民法通則》第二十條規定,公民下落不明滿兩年的,利害關係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他為失蹤人。第二十一條規定,失蹤人的財產由他的配偶、父母、成年人或者關係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代管。失蹤人所欠税款、債務和應付的其他費用,由代管人從失蹤的財產中支付。

3、如果該債務有擔保人或保證人,債權人可以直接要求對方代替償還。

二、找不到欠款人的債務怎麼追討

如果還款期限已到,債務人下落不明的,債權人可向法院提起訴訟。債權人應向法院提供債務憑證、債務人的聯繫方式、住所等信息,法院根據債權人所提供的信息聯繫債務人。如果債權人提供的債權債務關係清楚,法院則應直接判決;如果債權債務關係不夠清楚的話,法院可能會向債務人公告送達,公告期滿後,債務人還不出現的,再缺席判決。

人民法院審理宣告失蹤的案件,應當查清被申請宣告失蹤人的財產,指定臨時管理人或者採取訴訟保全措施,發出尋找失蹤人的公告,公告期間為半年。公告期間屆滿,人民法院根據被宣告失蹤人失蹤的事實是否得到確認,作出宣告失蹤的判決或者終結審理的裁定。如果判決宣告為失蹤人,應當同時指定失蹤人的財產代管人。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規定,失蹤人的財產代管人拒絕支付失蹤人所欠的税款、債務和其他費用,債權人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將代管人列為被告。失蹤人的財產代管人向失蹤人的債務人要求償還債務的,可以作為原告提起訴訟。

通過上文的介紹,相信大家對“借款人下落不明怎麼追討欠債”以及“找不到債務人的債務怎麼追討”有了更詳細的瞭解,希望能給您帶來幫助。生活中,債務人下落不明的情況時有發生,這對於債權人來説,債權的實現無疑變得更加艱難。但若是您遇到了這樣的情況,也大可不必驚慌,您可以把自己的具體情況告知律師,讓律師給您提供合理的維權建議;若是通過司法途徑解決,建議您聘請專業的律師協助您,以確保穩操勝券。

熱門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