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人失蹤屬於什麼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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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借款人失蹤屬於什麼風險?

借款人失蹤屬於什麼風險?

借款人失蹤屬於無法主張債權的風險。個人之間借款應注意:

1、訂立書面協議,注意妥善保存。

2、書面協議內容合法全面。出借雙方訂立書面協議應載明出借人和借款人姓名、幣種、數額、用途、期限、利率、還款方式和違約責任等內容。

3、利息約定明確。民間借貸的利率可以適當高於銀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據本地區的實際情況具體掌握,但最高不得超過銀行同類貸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數)。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護。

4、重視借款期限屆滿時的債權保護。

二、債務人失蹤怎麼討債

借貸糾紛中,債權人起訴時,如債務人下落不明滿二年的,可向債務人原住所地或其財產所在地法院申請宣告失蹤。在申請宣告失蹤案中,申請入應附有公安機關或者其他有關機關關於被申請人下落不明的書面證明,提供證明借貸關係存在的證據。法院在受理人未出現,則公告期滿後人民法院應當判決宣告該公民失蹤。同時,該法院應為失蹤人指定財產代管人。

財產代管人除了負責保管失蹤人財產之外,還負責用失蹤人的財產清償失蹤人的債務。因此,法院決定代管人後,全權從可以憑藉據請求代管人用債務人的財產來清償,使債權得以維護。借貸糾紛中,債權人起訴時,如債務人下落不明滿二年的,可向債務人原住所地或其財產所在地法院申請宣告失蹤。

在申請宣告失蹤案中,申請入應附有公安機關或者其他有關機關關於被申請人下落不明的書面證明,提供證明借貸關係存在的證據。法院在受理人未出現,則公告期滿後人民法院應當判決宣告該公民失蹤。同時,該法院應為失蹤人指定財產代管人。

在我們的現實生活當中,目前如果要解決民間借貸方面的一些問題的話,可以通過訴訟的方式來進行解決,而在債務人失蹤的狀況之下的話,是需要通過公告送達的方式來完成相關材料的送達,當然了,之後人民法院根據實際情況也是需要作出缺席判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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