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事故鑑定應當當心的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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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事故鑑定應當當心的內容
醫療事故鑑定應當當心的內容
根據《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三十一條第二款的規定,醫療事故技術鑑定書應當包括下列主要內容:

(一)雙方當事人的基本情況及要求;

(二)當事人提交的材料和負責組織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工作的醫學會的調查材料;

(三)對鑑定過程的説明;

(四)醫療行為是否違反醫療衞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診療護理規範、常規;

(五)醫療過失行為與人身損害後果之間是否存在因果關係;

(六)醫療過失行為在醫療事故損害後果中的責任程度;

七)醫療事故等級;

(八)對醫療事故患者的醫療護理醫學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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