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支付代通知金合法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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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支付代通知金合法嗎
代通知金合法嗎

實務中,估計99%以上的勞動者都這樣認為:單位沒有提前30日通知解僱我,需要多支付我一個月的工資( 1)。


不少HR也有同樣的認識。


但是,這樣的認識是錯誤的。


為什麼是錯誤的呢?


下面,請大家跟我一起讀勞動合同法第40條的規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單位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1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醫療期滿……


(二)……不能勝任工作……


(三)……(即情勢變更)


讀完之後,不知道大家發現了沒有,法律規定的是,只有(一)(二)(三)的情形,單位沒有提前30日書面通知勞動者,才需要額外支付勞動者1個月的工資(即代通知金)。


所以,那種認為“凡是單位辭退勞動者,沒有提前30日書面通知,就需要支付代通知金”的觀點是錯誤的。


正確觀點是:


只有這三種情況下(即:醫療期滿、不能勝任工作、情勢變更),單位辭退勞動者沒有提前30日書面通知,才需要支付代通知金( 1)。


除此之外,只要不是這三種情形下辭退勞動者(比如:本打卡案例,單位提出的,雙方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即使單位沒有提前30日書面通知,也無需支付代通知金(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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