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保法第六十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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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保法第六十條
民法總則第六十條的規定是什麼

第六十條 法人以其全部財產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關於法人財產權的性質,我國法學界眾説紛紜,莫衷一是,且對於法人財產權的性質的界定,往往與股權的性質聯繫起來,兩項權利的構造具有某種統一性,股權的概念在法學上本來就爭議很多,所以關於法人財產權與股權的界説顯得更為複雜。關於法人財產權主要有如下幾種觀點。


法人財產權是個令學界汗顏的話題。雖然多年來人們試圖從各種角度對它進行闡釋,但到目前為止,它的正確答案尚未被大多數人所認識。其原因是:人們沒有從它產生的源頭進行研究。沒有弄清和它同時產生的股權的相互關係以及它們和投資財產所有權之間的關係。再就是人們現有常識中的缺陷,妨礙了人們看清它的廬山真面目。


法人財產權是指:法人所擁有的財產權。 主要指:企業法人有接受投資,進行經營,經營的結果由投資人承受的權利。法人財產權來自於投資人。投資人向企業法人投資的目的是營利,是將財產交給法人經營和承擔民事責任,而不是將財產拱手送給了企業法人,所以法人財產權是有限授權性質的權利。授予法人的權利是法人財產權,沒有授出的,保留在自己手中的權 利就是投資人的股權。


法人財產權具體包括:法人有接受全體投資人投資財產的權利(在法人設立之初也可以這樣説,法人有哪些種類的財產權取決於投資人投資什麼樣的財產);法人有將接受的投資財產登記在法人名下的權利;有以法人的名義經營該財產的權利;有以接受的投資財產和法人的日後積累,既法人名下的全部財產承擔法人民事責任的權利。所以説 法人財產權是一種授權。進一步説是法定授權、定向授權、有限授權、特殊授權。或者説法人財產權是一攬子授權。授權的內容就是:投資人要將投資財產的佔有權交付法人;接受投資的法人可以根據投資人授權將所接受的投資財產用於經營,無條件的用於承擔法人自己的民事責任。


既然是有限授權,那就是還有所保留。投資人授予法人的權利是法人財產權。投資人沒有授出的,保留在自己手中的權利就股權。兩者都是不完整的所有權。法人財產權主要體現投資財產所有權的外在形式,股權則主要代表投資財產所有權的核心內容。


民法總則中第60條其實是對法人財產的相關規定。法人可以以其全部的財產獨立的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關於法人的財產權,其實在我國目前有着不同的説法,因為有些時候公司的財產並不一定全部都是法人的,法人是依法可以代表投資者行使相應的財產支配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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