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合同違約責任誰來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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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合同違約責任誰來承擔
施工合同違約責任誰來承擔
建設工程合同以嚴格責任作為承擔違約責任的歸責原則,不論違約人在主觀上是否有過錯,都應當承擔違約責任。關於建築工程施工合同發、承包雙方的違約責任,一般工程中途停建、緩建或由於設計變更以及設計錯誤造成的返工,應採取措施彌補或減少損失。同時,賠償承包方由此而造成的停工、窩工、返工、倒運、人員與機械設備調遷、材料與構件積壓的實際損失;工程未經驗收,發包方提前使用或擅自動用,因此而發生的質量或其它問題,由發包方承擔責任。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條【違約責任】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條【違約金】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
約定的違約金低於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於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予以適當減少。
當事人就遲延履行約定違約金的,違約方支付違約金後,還應當履行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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