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與單位內部規章的效力比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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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與單位內部規章的效力比較

勞動合同爭議在司法實踐中十分常見,關於勞動合同效力問題的糾紛更是人們關注的焦點。當勞動合同或集體合同與單位內部的規章制度相沖突時,誰的效力優先?本文整理了勞動合同與單位內部規章的效力比較相關的法律條文與知識,為您提供一定的參考。



“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二)”中依法賦予了勞動合同和集體合同的優先效力。

最高人民法院負責人説:“人民法院審理勞動爭議案件的基本目的之一,就是為了既保護廣大勞動者的合法權益不受侵犯,又維護和支持用人單位依法行使勞動用工自主權,促進企業加強規範管理和民主管理,健全勞動用工的規章制度。”

司法解釋第十六條規定,用人單位制定的內部規章制度與集體合同或者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不一致,勞動者請求優先適用合同約定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確定勞動合同和集體合同的優先適用效力,主要目的是為了防止用人單位、特別是企業的經營管理者不正當行使勞動用工管理權,借少數人的民主侵害多數職工依法享有的民主權利,從而倡導運用協商對話、集體談判的機制建立和諧勞動關係,維護和推行集體勞動合同制,促進勞動力市場管理秩序的規範。”最高人民法院負責人説明了司法解釋規定的本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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