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包人承包人連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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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包人承包人連帶責任
承包人出現工程事故的連帶責任

不具備資質的施工企業因其不具備組織施工相關的人力、財力、技術力量和相關經驗,容易出現工程質量問題和安全事故隱患。一旦出現上述情況,不僅延緩了建築工程竣工時間,帶來工期損失,如果建設單位明知施工企業不具備相關資質,也要就上述問題承擔連帶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十一條第二款規定,僱員在從事僱傭活動中因安全生產事故遭受人身損害,發包人或分包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接受發包或者分包業務的僱主沒有相應資質或者安全生產條件的,應當與僱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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