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包人的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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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包人的法律責任
建築工程活動中,發包人與承包人應當依法訂立書面合同,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發包人的法律責任一般由雙方合同約定,一般有以下幾種:
1、發包人未按照約定的時間和要求提供原材料、設備、場地、資金、技術資料的,承包人可以順延工程日期,並有權要求其賠償停工、窩工等損失。
2、因發包人的原因致使工程中途停建、緩建的,發包人應當採取措施彌補或者減少損失,賠償承包人因此造成的停工、窩工、倒運、機械設備調遷、材料和構件積壓等損失。
此外,發包單位將工程發包給不具有相應資質條件的承包單位的,或者違反規定將建築工程肢解發包的,責令改正,處以罰款。超越本單位資質等級承攬工程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以罰款,可以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情節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第十五條 
建築工程的發包單位與承包單位應當依法訂立書面合同,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發包單位和承包單位應當全面履行合同約定的義務。不按照合同約定履行義務的,依法承擔違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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